“又提又贷”业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等。
二、办理条件
(一)缴存人在大理州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已支付首付款,(大理州缴存人在大理州外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已支付首付款);
(二)申请人需满足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且以该套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大理州缴存人在大理州外购房的可用大理州内其他房产作抵押);
三、“又提又贷”额度
(一)提取额不得超过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二)贷款额与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同时不得超过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四、办理材料
(一)个人贷款业务公共材料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个人收入证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出具户口簿或出生证;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查询报告(明细版);
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4.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
5.高层次人才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办理“又提又贷”
1.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规定的首套房、二套房20%以上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付款刷卡小票或转账单据);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15%以上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付款刷卡小票或转账单据)
3.不动产权证或单位担保承诺函;(大理州缴存人在大理州外购房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还须提供抵押物产权证及产权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取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在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目前受托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
5.售房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办理“又提又贷”
1.再交易住房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理州缴存人在大理州外购房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还须提供抵押物产权证及产权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再交易住房买卖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付款刷卡小票或转账单据);
3.提取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在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目前受托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
4.售房人身份证和收款账户信息。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管理部柜台提交“又提又贷”申请材料→柜台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首付款提取→管理部受理贷款审批→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持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现售商品房或再交易住房的抵押人持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管理部办理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