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切实保障广大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做好2024年度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人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2023年各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2023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
(一)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文件规定,大理市辖区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其余11县执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90元。
(二)2023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3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22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95元执行。待正式公布后以公布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12%,同一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人缴存比例相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缴存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缴存部分。
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个人和单位缴存额分别以元为单位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办理方式
已开通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可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前往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进行办理。
五、其他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于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5日内完成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只核定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再重新核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高于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原有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低于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核定的,缴存基数按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