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政解读
一、管理政策调整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房住不炒”和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引导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遏制使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管理政策调整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审社报〔2020〕1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20〕2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金〔2015〕327号)、《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大理州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大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等对现行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三、管理政策调整的理由
1.本次被调整的政策是在2016年“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刺激房地产市场,鼓励职工购买住房,实行了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及房地产市场情况,依据“房住不炒”的宏观调控要求,必须进行适时调整。
2.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2018年12月20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的中心,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贷率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安全、稳健、可控。”2020年全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每月均在85%以上,年末达到86.89%,资金运行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本次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只能是有条件地开展,为防范和应对资金流动性风险还制定出台了《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四、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1.调整提取主体。提取主体调整为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不再支持非产权共有人的其他直系亲属的提取。
2.缩短提取申请时限和次数。提取申请时限和次数由5年内3次调整为3年内2次。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
1.明确贷款对象及贷款支持范围。明确释放支持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理购房的信号,既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落实,又直接推动着全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降低贷款额度。单、双职工缴存各降10万元。
3.规范贷款主体和明确共有产权人范围。贷款申请人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的,共有产权人必须是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4.明确贷款次数并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
允许缴存职工及共同还款人使用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按月冲还贷”的条件:一是主贷人及共同还款人须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余额;二是“按月冲还贷”额度不得高于主贷人及共同还款人当月公积金缴存总额,且不高于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款金额。继续执行“按年提取累计还款本息”政策,即允许公积金贷款职工自主选择“按月冲还贷”或“按年提取累计还款本息”的还贷提取方式。
(四)制定《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预案》明确了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组织机构、遵循原则、主要数据指标、预警启动条件、预警等级及应急调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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