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
申请条件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结清商业住房贷款12个月内,可以申请以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方式
缴存人为借款人提取的可选择到各管理部柜台或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线上渠道办理,借款人配偶为非共同借款人提取的需到柜台办理。
办理材料
办理首次提取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银行储蓄卡原件;
(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4)还款明细清单(贷款银行打印近12期的还款明细);
(5)结婚证原件(配偶作为非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时需提供);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凭证一份(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办理后续提取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还款明细清单或贷款结清证
线上渠道办理:(属交通银行和大理州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住房贷款)
网络端进入提取页面,请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按提示填写信息并规范上传对应资料。
提取额度及频次
提取申请人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总额,每次提取账户保留一百,次数不限。
其他要求
(1)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需为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交通银行、富滇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2)目前线上渠道办理该业务支持个人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交通银行的,其他银行的住房贷款请携带资料到管理部柜台办理。
(3)申请人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同一套住房申请办理提取。







滇公网安备53290102000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