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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提取

  2025-12-31 15:01:49  浏览次数: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

申请条件

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含)后,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方式

缴存人提取可选择到各管理部柜台或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线上渠道办理。

办理材料

办理首次提取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银行储蓄卡原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

(4)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5)近一个月内的房屋所在地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产权查询结果(可通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线上服务号、当地政务服务号等线上渠道查询);

(6)结婚证原件(配偶作为非购房人申请提取时需提供);

办理后续提取需提交材料

(1)线上渠道办理:不需提交资料。

(2)公积金服务大厅柜面办理:核实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不收取资料。

提取额度及频次

提取申请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每次提取账户余额保留一百元,不限次数。

其他要求

(1)提取行为发生时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

(2)申请人银行储蓄卡需为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交通银行、富滇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申请人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同一套住房申请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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